小规模纳税人就是小微企业? 一般纳税人一定不是小型微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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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6 10:31

小规模纳税人就是小微企业? 一般纳税人一定不是小型微利企业?

2019-01-20 07:00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人习惯性的把“小微企业”理解为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简称,其实这样理解是不对的,两者有何区别?今天就带着这个问题由浅入深的学习财税【2019】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首先,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源自增值税的规定,特指增值税纳税人中的一类。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完整的称呼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取得的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这里不再说明。

其次,关于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标准的企业。“小微企业”的概念并非源自税收领域,准确的称呼应为“小型、微型企业”,本意是对企业规模的划型。在增值税法规中,主要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部分可享受增值税的特定免税优惠;

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每个行业的小微企业有具体的划分标准,例如:

工业企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1、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2、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3、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结论: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微企业是两个概念,有一定交集(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都有可能是小微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特定优惠对象是企业所得税中的一类特定纳税人,完整的表述应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该名词来源于企业所得税法,但并未对小型微利企业直接作出界定,而是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醒: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总结:只要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要求的企业都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这样的企业,可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但不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虽然“小微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在界定上有所差异,但并不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需要注意的是同样是“小型微利企业”,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不一定能够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以上是对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概念的理解,各位财税人千万不要混淆了!接下来逐条深入理解学习财税【2019】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要点一 增值税免征

理解:

1.享受此优惠政策条件: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二是月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元;

2. 免增值税只是针对不开票或者开普通发票的情况,如果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增值税是必须要交的,因为如果你不交,对方认证抵扣后会少交增值税,那么税款就流失了。增值税的抵扣逻辑就是你抵扣的税额是上家已经交过的,下家抵扣的税额是你已交过的。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再结合财税【2019】13号进一步理解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不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要点二 企业所得税减征

理解:

1.享受此优惠政策的条件:一是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二是小型微利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原先分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两个标准,现在不区分企业类型,统一规定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a.在算人数和资产总额时,不是年末数,而是全年季度平均数,计算方法是先季度平均,再以季度数算年全年季度平均数;

b.人数包括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所得税实际税负是5%应纳税所得额100万~300万的部分,所得税实际税负是10%注:这里涉及到超额累进的概念在里面,简单讲就是超额的部分交的税更多。

为什么是所得税实际税负,而不是税率。因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一直以来是对应纳税所得额减征,而不是直接的税率优惠。

举例:

某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假如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应交企业所得税额:300*10%-5=25万;

当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1元时,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应交企业所得税额:3000001*25%=750000.25元。多1元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多交500000.25元的税。

因此,需要提前预估应纳税所得额,做好纳税筹划,否则有可能存在3000001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极端情况而享受不了优惠政策。

总结:

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及以下时,企业所得税税负:25%*20%=5%

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限额时: 应纳企业所得税=100*25%*20%+200*50%*20%=300*10%-5=25万

企业所得税税负:25/300=8.33%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要点三:八项税费最高减征50%,且优惠可叠加

理解:

享受此优惠唯一的条件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八项税费最高减征50%,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已依法享受以上各税费原有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此政策,类似于折上折。八项税费分别是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要点四:调整了享受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的条件

理解:

进一步扩大了可以享受优惠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范围,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相比,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一致。不至于因为优惠标准太多而出现政策执行偏差。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要点五:优惠期三年

理解:

上述普惠性优惠政策,优惠期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通常来说,在优惠期内新的政策文件会继续出台。所以不必担心只有3年,政策是会越来越好的!

写了这么多,那些符合普惠性优惠政策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的老板们是不是乐开花了。俗话说,几家欢喜几家愁,这次政策好像和一般纳税人没什么关系!感觉好桑心!!!不过一般纳税人也别桑心,说不定更大的税收优惠政策正在酝酿,不久的将来即将到来!

引用一句话结束此文!

牛奶会有的,面包也会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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