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垦农发2017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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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4 00:3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第113号)规定,子公司苏垦物流销售种子、化肥、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有关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之后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自2015年9月1日停止执行。苏垦物流已向税务局备案并通过审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享受征免增值税政策,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