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税法依据及分析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7-17 06:55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自营改增以来,在“甲供工程”业务的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上,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的规定,施工企业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2018年5月1日前按照11%计税征增值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之前按照10%计征增值税,2019年4月1日之后按照9%计征增值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按照3%计税征增值税)。同时,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房地产企业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然而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第二条的规定,在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之间,“甲供工程”都是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11%)” 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同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之前,“甲供工程”都是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10%)” 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公告第39号文件的规定,“甲供工程”都是按照“税前工程造价×(1+9%)” 作为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当前,有些工程审计人员在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的“甲供工程”涉税审计中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因施工企业给甲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以“税前工程造价×(1+3%)”作为终审工程价。具体分析如下。

(一)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税法依据及分析

1、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的税法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2019年4月1日至今),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另外,简计税方法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在当地税务机关先备案后享受,不备案不享受。即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的是备案制而不是审批制,企业只要将有关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料交到当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即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基于此规定,有关“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服务,只要建设单位采用“甲供材”方式,建筑企业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计征增值税”,而不能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主体: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

(2)享受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服务客体: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服务;

(3)甲供材的材料对象:甲供只限于甲方自购“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四种

2、分析结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服务”第2项的税收法律规定,关于建筑企业“甲供工程”业务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问题,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建筑企业在发生“甲供材或甲供工程”业务时,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决定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决定权在于发包方而不是地方税务机关。

第二,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包工包料的建筑合同,而且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不允许甲供材”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有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主材、辅料、设备或全部电、水、机油的补偿协议,在业主或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第三,在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没有约定“不允许甲供材”的情况下,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时,在建筑合同中“材料与设备供应”条款中约定:“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主材、辅料、设备或全部电、水、机油”。在业主或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第四,如果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允许甲供材”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有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主材、辅料、设备或全部电、水、机油的补偿协议是有效的协议,但是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从在审计的角度看,以招标文件为主,而不是以建筑合同为准,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第五,如果发包方的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不允许甲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建筑企业与业主或发包方签订有关业主或发包方自行采购建筑工程所用的部分或全部电、水、机油的补偿协议是有效的协议。在业主或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建筑企业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第六,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甲供材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