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普惠性优惠政策学习笔记一:小微企业的定义到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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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2 11:11

前     言

2019年1月17日,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核心内容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随即,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9〕13号)等一系列文件,钦光将陆续发布自己的学习心得,与大家共同交流。

学习笔记一:什么样的企业属于小微企业

什么样的企业属于小微企业?作为纳税人,普遍的认知无非是:

1、小微企业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进行划分的,主要适用于流转税的相关规定;

2、小型微利企业是针对企业所得税而言,有自己的划分标准。

无论是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都有一个基本的前提:小、微。这应该都是针对企业规模来讲的,然而事实果真如此?

钦光遍查相关文件,发现这还真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2011年7月份之前,我国的企业主要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直到2011 年 7 月,我国发布了最新版本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新规定在原先划分的中型、小型企业之外,增添了微型企业这一企业新类别。自此,微型企业在我国终于确立正式身份,纳入我国官方正式统计口径。

同年11月,我国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开创性地将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合二为一,提出“小微企业”这一概念,唤起了社会公众对曾经不起眼的经济组织的关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针对不同行业,依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其中对小微企业的界定如下: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6000万以下,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5000万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我们关注到:

1、企业划型标准对小微企业的认定,单纯就是对企业规模而言,并不区分企业的纳税身份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2、企业划型标准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收入规模是一个重要的指标,而且这个指标偏低;

3、企业划型标准对小微企业的认定,不参考企业应税所得这一指标。

税收概念上小微企业的定义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的小微企业是否一致?钦光带大家一起借助相关的文件来查找一下真相。

一、税法概念上的小微企业与企业划型标准认定的小微企业毫无关联。

2014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通知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借这个文件,第一次在税收的概念上提出了”小微企业“的概念,然而,这个小微企业似乎与企业划型标准认定的小微企业没有任何关联,单纯指增值税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

然而,这么理解也有问题,2014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通知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

根据此文件,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小微企业与企业划型标准认定的小微企业也没有任何关联,仅指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标准扩大到按月纳税不超过10万以及按季纳税不超过3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税法概念的小微企业又囊括了销售额满足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不仅仅包含小规模纳税人。

以上税收文件提及的小微企业,企业划型标准认定的小微企业没有任何关联,对从业人员、资产规模、应税所得没有任何标准要求;同时,对是否是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也没有要求。满足不同条件,享受不同政策。

也就是说,小微企业,在税法意义上,就是一个没有任何意义的概念!

二、税法概念上的小微企业与企业划型标准认定的小微企业真的毫无关联?

2014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中规定: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7年12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第六条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税法意义上的小微企业,在某些政策法规上,还要依照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不能乱来。

然而,如果注意相关政策规定的细节,会发现一个规律:如果税法规定相关政策执行需要参考企业划型标准,税务机关会使用“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说法,而不使用“小微企业”的说法;如果税法规定相关政策执行不需要参考企业划型标准,则会使用“小微企业”的说法。

也就是说,税收法规中的“小微企业”是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单独定义出来的一个概念,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不是一个概念,更不是其简称。

三、税法概念上的小型微利企业与企业划型标准认定的小微企业有什么关系?

不得不说,小型微利企业又是一个财政部和税务机关单独定义出来的概念,与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没有任何关系!

小型微利企业是在2007年3月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中第一次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2007版)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7年同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在后期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多次调整,2019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进行了重新定义: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我们关注到,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为三个指标,分别是: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划型标准定义的“小微企业”没有任何关联,也与前文中提到的税法概念的“小微企业”没有任何关联。

总    结

小微企业,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企业?

总结如下:

1、税收法规中的小微企业,是一个没有任何参考指标的企业划分标准(其实没有任何标准),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没有任何指标认定要求;小微企业中的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在满足不同销售额规定的前提下,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2、税收法规中一旦描述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则表示该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分不同行业,依照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三个指标认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3、税收法规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单独提出的概念,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依照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三个指标认定,与营业收入没有关联。

弄清税收法规中的“小微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及“小型微利企业”的含义,对于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人员正确行使税收执法权,有着现实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