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务措施指引(三大类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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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7 21:18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对国家和省、市近期新出台的税务支持措施进行综合梳理,形成《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务措施指引(三大类二十五条)》,帮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及时适用相关政策。税务措施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期限执行。今后,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我局将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

一、税费政策措施类十五条

(一)支持防护救治 (2条)

1. 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 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4条)

3.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三)支持公益捐赠(3条)

7.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8.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6条)

10.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政策执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11.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12.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1)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享受免征政策的,2020年2月至6月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予以免征;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国家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政策依据:

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粤人社发〔2020〕58号)

(2)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0年2月至6月,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象,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符合减征条件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期间费率为3.15%。生育保险、职工补充医保单位缴费部分保持不变。执行期间,如遇我市企业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从次月起停止执行减半征收政策。

政策依据:

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粤人社发〔2020〕58号)

③《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梅市医保规〔2020〕1号)

1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批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政策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

15.免租金相关政策

为租户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二、征管措施类六条

16.延长纳税申报期限

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长至2月28日。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到2020年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最迟在政府宣布疫情防控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

17.延期纳税申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按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

18.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

19.延期缴纳、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

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无法按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职工补充医疗费)的可按缓缴政策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免收滞纳金。减半征收及缓缴期间,企业仍依法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申报,有条件缴费的企业及时完成缴费。

政策依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梅市府明电〔2020〕6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梅市医保规〔2020〕1号)

20.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政策

(1)结合实际调整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定额

定期定额户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核定定额难以执行的,应在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30日内,填报申请表单,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查核实并重新进行核定。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

(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因受疫情影响而停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需要停业的,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政策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9号)

21.优化企业领用发票管理

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最大程度降低感染风险,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免费配送发票到家”服务,对已实名认证的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在线申请发票申领或代开发票,并选择邮政领取服务的,可享受免费邮政配送服务。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2月期间实施“免费配送发票到家”服务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延长发票免费邮寄服务期限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号)

三、办税服务措施类四条

22.引导“非接触式”办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的要求,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积极引导纳税人、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

23.开通办税(费)绿色通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粤税函〔2020〕59号,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切实为纳税人缴费人排忧纾困,对包括从事疫情防控的医用防护服、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生产、销售、仓储运输的有关企业和个人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税费业务。

24.提供最大限度的纳税信用政策支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细化举措及任务分工〉的通知》(粤税办发〔2020〕10号),针对个别防疫用品生产企业因纳税信用评级较低导致现阶段产力提升存在困难的情况,税务部门主动担当作为,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为防疫用品生产企业提供最大限度的纳税信用修复。积极与银行机构协调联动,优化“银税互动”服务,为防疫用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最大额度的资金支持。

25.提供充足的实体办税资源

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缴费)人流量动态调整办税窗口,为纳税(缴费)人提供充足的办税服务资源,及时维护“办税地图”,并认真做好办税服务厅通风、消毒等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避免疾病的感染和流行,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附:最新政策查询和相关活动信息发布

1.“战疫情 促发展”专栏网址:

2.梅州税务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