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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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4 15:42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县(区、市)财政(税)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省教育厅、省水利厅: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做好2016年2月1日起应予免征(指费款所属期为2016年2月1日起的相关政府性基金)但已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退付工作。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