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商务局权责清单责任事项规范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7-03 10:44

附件1     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部门摸底表

单位

 

是否设置行政审批科室

 

设置科室形式(单设、加挂牌子、其他)

 

行政权力清单牵头(责任)科室

 

科室

负责人

 

负责人联系电话

 

永州市商务局

 

 

法规和市场秩序科(信访科)

 

法规和市场秩序科(信访科)

 

李滢

 

13378966058

 

 

 

 

 

 

 

 

 

 

 

 

 

 

 

 

 

 

 

 

 

 

 

 

 

 

 

 

 

 

 

附件2

永州市商务局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设置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中介服务事项实施机构

 

对应行政审批

项目名称

 

对应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机关

 

实施要求

 

 

 

 

 

 

 

 

 

 

 

 

 

 

 

 

 

 

 

 

 

 

 

 

 

 

 

 

 

 

 

 

 

 

 

 

 

 

 

 

 

 

 

 

 

 

 

 

 

 

 

 

 

 

 

 

 

 

 

 

 

 

 

 

备注说明:中介服务事项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为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且事项名称必须与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中的事项名称一致。

永州市商务局   部门权责清单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责任科室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

 

1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检

 

其他行政权力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湘商运〔201410号):“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年检,按照属地化原则,由省商务厅委托各市、省直管县商务局负责”。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通过申请,申请通过后盖年检通过章子。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湘商运〔201410号):“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年检,按照属地化原则,由省商务厅委托各市、省直管县商务局负责”。

 

企业法人

 

 

2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

第十七条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外贸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

第十七条对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企业法人

 

 

3

 

单用途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法规和市场秩序科(信访科)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法人

 

 

4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八条、《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商贸发〔200911号)

 

市场体系建设和流通行业发展科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提交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查意见提交省厅。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管。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商贸发〔200911号)

 

企业法人

 

 

5

 

外来投资企业咨询和投诉

 

公共服务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投资管理科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范围按照确有必要的原则确定;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报送。"

 

企业法人

 

 

6

 

对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

 

市场体系建设和流通行业发展科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

 

 

7

 

对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85号)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市场体系建设和流通行业发展科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法人

 

 

8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九条: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市场体系建设和流通行业发展科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法人

 

 

9

 

对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3号)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体系建设和流通行业发展科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

 

 

10

 

对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第8号令)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市场体系建设和流通行业发展科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法人

 

 

11

 

对家庭服务机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约行为,扣押家庭服务员工资、证件原件等侵害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市场体系建设和流通行业发展科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法人

 

 

12

 

对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85号)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市场体系建设和流通行业发展科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85号)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法人

 

 

13

 

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搜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申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名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上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法人

 

 

14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按规定安排和管理劳务人员相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服务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费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科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第四十二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服务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向劳务人员收取押金、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费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五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六条 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人

 

截至目前,我市没有具有外派劳务资质的企业,暂无相关行为处罚。

 

15

 

对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85号)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体系建设和流通行业发展科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85号)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

 

 

16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法人

 

 

17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市场体系建设和流通行业发展科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法人

 

 

18

 

对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市场体系建设和流通行业发展科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法人

 

 

19

 

对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二十九条: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体系建设和流通行业发展科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六十四条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项,第二十八条第()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

 

 

20

 

对被举报并经查实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被特许人提供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85号)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第十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分别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

 

市场体系建设和流通行业发展科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法人

 

 

21

 

违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和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20075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六条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第七条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2年。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人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合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第八条第二款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市场体系建设和流通行业发展科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20075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六条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第七条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2年。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人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合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第八条第二款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22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二十四条: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二十五条: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  第二十七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和市场秩序科(信访科)

 

 

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

 

 

23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

(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

(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搜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申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名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

 

 

24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向商务部门提供经营档案信息和报送经营情况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体系建设和流通行业发展科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

 

 

25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35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场体系建设和流通行业发展科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35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6

 

对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市场体系建设和流通行业发展科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第十九条 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第二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法人、其他组织、公民

 

 

27

 

对成品油市场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条

 

法人

 

 

28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及经营者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行政检查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市场体系建设和流通行业发展科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五条、第十八条

 

法人

 

 

29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监督

 

行政检查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法规和市场秩序科(信访科)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四条  商务部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法人

 

 

30

 

零售商促销行为监督

 

行政检查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法人

 

 

31

 

为对拍卖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3号)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体系建设和流通行业发展科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主席令第23号)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法人

 

 

32

 

对未按规定登记收购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并建立产品档案资料,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体系建设和流通行业发展科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3

 

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20135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  退出使用的涉密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通活动应当符合《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第十一条 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市场体系建设和流通行业发展科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3、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4、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

 

法人

 

 

备注说明1.职权名称必须与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中事项名称一致;2.职权依据需详细列明法律法规名称、条文具体内容;3.填写顺序按照职权类型: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其他行政权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审核转报依次填写。

附件4

永州市商务局    部门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取消的理由、依据

 

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第六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商投资〔2016188号):“按照属地备案原则,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省商务厅根据需要,可对省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备案”。

 

2019315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将自202011日起实施。

《外商投资法》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建立了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为主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商务部门审批备案体制随着外资三法的废止和《外商投资法》的实施将停止适用。

 

根据国务院的相关部署,司法部会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围绕外商关切,从行政法规层面实化和明确了相关事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条例文本将于近期公布。届时,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法律确定的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等各项职责。

 

建议取消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取消的理由、依据

 

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2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

 

其他行政权力

 

《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17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年报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7]130号):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1741日至630日期间,登录“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网上联合报告及共享应用”(http//lhnb.mofcom.gov.cn),填报2016年度投资经营信息。相关数据信息将在商务、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统计部门间实现共享。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19年度年报开始(2019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多报合一”年报报送时间为202011日至630日,截至630日仍未报送年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统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在现有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信息的基础上,增加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年报事项,企业报送的相关年报信息由市场监管总局向商务部推送共享。原外商投资企业向商务部门报送年报信息已取消。

 

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和外汇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合作配合,配合共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及时解决年报“多报合一”改革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

 

建议取消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取消的理由、依据

 

取消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备注

 

3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55号)要求,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纳入了湖南省“多证合一”改革第一批整合涉企证照事项目录,“从2017928日开始,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工商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被整合登记备案事项不再办理,实现“多证合一、一照一码”。因此,“多证合一”改革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时已在协同平台同步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商务部门不再发放备案证明。

 

 

已取消

 

附件5

永州市商务局    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下放后承接部门

 

下放方式(直接下放、委托下放)

 

备注

 

 

 

 

 

 

 

 

 

 

 

 

 

 

 

 

 

 

 

 

 

 

 

 

 

 

 

 

 

 

 

 

 

 

 

 

 

 

 

 

 

 

 

 

 

 

 

 

 

 

 

 

 

 

 

 

 

 

 

 

 

 

 

 

 

 

 

 

 

 

 

 

 

 

 

 

 

 

 

 

 

 

 

 

 

附件6

永州市商务局     部门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调整类型(事项名称、类型、依据、实施主体等变更)

 

备注

 

1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按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相关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第四十一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实施主体

不在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风险处置备用金是企业向省级商务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按程序获得《资格证书》后,省级商务部门通知申请企业到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或提交等额银行保函。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从未收取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风险处置备用金,因此也没有相关行政处罚。(建议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