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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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9 12: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2015-12-01

  为便于有机肥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现就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公告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2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该公告出台的背景?

  近期,我们接到基层税务机关报来请示,反映有机肥产品的执行标准已发生较大变化,为便于有机肥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执行和落实,建议我局相应对有机肥产品税收政策文件表述作出调整。

  二、与旧执行标准相比,新执行标准发生了那些变化?

  2009年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修改了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标准,GB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代替GB18877-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2012年农业部修改了有机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产品标准,NY525-2012《有机肥料》代替NY525-2002《有机肥料》,NY884-2012《生物有机肥》代替NY884-2004《生物有机肥》。新标准和旧标准在砷、汞等限量指标、有机质等质量分数和酸碱度、有机质含量测定方法等方面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三、本次有机肥产品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发布公告中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有机肥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今后,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税屋提示——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附件:

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序号   税 号   化 肥 名 称  
1   28342110   肥料用硝酸钾  
2   31042090   其他氯化钾  
3   31043000   硫酸钾  
4   31052000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5   31053000   磷酸氢二铵  
6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肥料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