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项目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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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25 10:28

  采购人对“江门市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20240001)进行公告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需求

  (一)项目概况

  采购人因公务外出工作需要,现通过公告挂网方式确定1家车辆租赁公司为定点服务单位,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不定量、不定期租用小轿车、商务车、中型普通客车等车辆及相应随车驾驶劳务服务。

  (二)项目要求

  供应商具备有效的车辆租赁经营服务资质和随车驾驶劳务服务资质。

  1.采购人提出需求后,成交供应商须1小时内予以响应,并在要求时间内提供公务用车租赁服务。

  2.用于租赁服务的车辆保险及年检均合法有效,提供服务的车辆需保持清洁和干净,车况良好,符合车辆安全指标。

  3.提供随车劳务驾驶人员应具有与驾驶车型相匹配的驾驶资格证书三年或以上,文明安全驾驶、礼貌待客,提前了解目的地线路等基本情况,确保出行安全保障。

  提供随车劳务驾驶人员三年内无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证明。

  4.供应商提供的车辆必须是在自己名下的车辆的行驶证,行驶证处于有效的年审期限内;采购商应当为该车辆购买交强险、300万限额或以上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300万限额或以上的车上人员商业责任险(且所有保险均处于有效期内)。

  5.提供公务用车租赁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1)日均出行距离不超过250公里的租车行为适用综合定额标准。

类别

 

车辆类型

 

座位数

 

综合定额(元,含税)

 
 

其中:

车辆租用费

 

驾驶员

雇佣费

 

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

 

1类

 

小轿车

 

5座

 

700

 

340

 

200

 

160

 

2类

 

商务车

 

6-9座

 

800

 

410

 

200

 

190

 

3类

 

中巴车

 

10-19座

 

1200

 

660

 

230

 

310

 

4类

 

大巴车

 

20座以上

 

1600

 

810

 

260

 

530

 

  (2)日均出行距离超过250公里的租车行为适用分项定额标准。

类别

 

车辆类型

 

座位数

 

分项定额(元,含税)

 

车辆租用费

 

驾驶员

雇佣费

 

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

 

1类

 

小轿车

 

5座

 

340

 

200

 

据实测算

 

2类

 

商务车

 

6-9座

 

410

 

200

 

3类

 

中巴车

 

10-19座

 

660

 

230

 

4类

 

大巴车

 

20座以上

 

810

 

260

 

  费用说明:

  (1)配司机租赁价是指:成交供应商提供有资质的劳务驾驶人员,劳务驾驶人员每天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驾驶里程为250公里/日。超过该时间则为超时,超出上述里程则为超里程数,对此,采购人同意另行支付超时/超里程费用,标准如下:①若司机驾驶的是5座小轿车和7座商务车,超时则增加50元/小时,超里程则增加2元/千米;②若同时超时及超里程的,则采购人同意累计计算该费用。③若司机驾驶的是中型普通客车,超时则增加60元/小时,超里程则增加4元/千米。④法定节假日按照上述标准的3倍标准结算;休息日(周末)则由成交供应商安排劳务驾驶人员进行调休,采购人不另外支付此部分费用。⑤劳务驾驶员因提供驾驶服务期间而产生的住宿费需另行支付给成交供应商(住宿费用支付标准:1.广州、深圳每晚300元;2.广州、深圳以外的地级市每晚240元;3.县级市每晚200元)。
    (2)不配司机:成交供应商将车加满油,按照约定时间送到指定地方。采购人用完车后加满油,通知成交供应商到指定地方取车。

  (3)如采购人需要其他车辆,成交供应商尽量按要求提供,并以不高于市场价收取相应费用,具体标准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另行协商确定。

  (三)项目预算和服务期限

  1、本项目总预算(含税)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按实际租赁情况据实结算。

  2、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6年5月31日或项目预算用尽为止。

  (四)付款方式

  中标后,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确定支付方式及支付金额。

  二、供应商的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资格凭证。

  (三)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供应商须提供投标文件制作日期10天内“信用中国”报告,否则视为该项资质不通过。

  (四)服务供应商应当具有《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的规定资质。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及提供服务。

  三、投标要求

  (一)报价要求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为费用折扣率,即如果供应商投报的折扣率为90%,则实际支付费用=租赁产生总费用×90%。(例如,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租赁总费用为1200元,投报的折扣率为90%,则实际结算租赁费=1200×90%=1080元。)

  (二)资料提交要求

  1.供应商须按照要求提交本次投标有关资料(详见附件1)。

  2.请有意向的单位于2024年6月13日前向采购人咨询详细情况并提交报价资料,报价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17时30分。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江门市东华二路七号12楼江门市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四、投标文件的编制、装订、密封要求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

  1.供应商须按本公告附件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编制提供投标文件一式叁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须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本公告给出格式的,各供应商必须依给定的格式制作;本公告未给出格式的,各供应商可自行设计格式。

  2.本次采购项目(除竞价采购方式之外)只接受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的方式进行投标;未经采购人同意不接受多方案、多报价的方式进行投标。

  3.供应商的报价为一次性报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内/合同期限内投标或者成交后的折扣率报价固定不变。

  4.供应商如对本采购项目报价,即表示认可采购人提出的全部要求,且不可撤回。否则,该供应商在一年内不得参与采购人组织的任何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必须满足于(但不限于)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

  (二)投标文件的装订

  投标文件的正本及每一份副本应分别装订。装订应采用普通订书机装订或胶装,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由此造成松散、脱落的,后果由报价供应商自负。

  (三)投标文件的密封

  投标文件的正、副本均须密封在密封袋内,密封袋上应标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供应商名称,封口处须加盖单位公章。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五、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附件2)确认采购项目的成交供应商,请供应商根据项目要求提供投标资料并报价,折扣率报价范围为0—100%,否则无效。

  六、其他事项

  1.本采购公告中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2.供应商未达到开标规定的或经评审没有合格供应商的,采购人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置和发布公告。

  3.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供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到现场实地查勘的,成交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外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4.成交供应商不得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转包给其他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否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5.修订原则与澄清需求

  (1)投标文件中投标函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投标函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七、联系方式

  如供应商有疑问,请于2024年6月13日前将疑问内容以电话方式联络本单位,联系电话:3168583。

  如对采购过程中有问题需要反映或者投诉,可联系采购人纪检监察部门,联系电话:3168900。

  附件: 1.投标文件版式

  2.综合评分表

  3.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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