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6-20 06:37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7年第41号)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我局对原永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原永州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将失效废止的文件向社会予以公布。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扎实开展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理涉税事项,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改革后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衔接有序。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3件,由于机构改革,原税务局名称发生了变化,相关文件要进行清理,具体情况如下:

原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出台的《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经营业务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2014年第2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永州市税务局出台的《永州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行业应税所得率》(公告2018年2号)相违背,予以废止。

原《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减免备案类项目后续管理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3号)相违背,且文件形式违背了规范性文件的发文要求,予以废止。

原《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永地税发〔2014〕2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违背,且文件形式违背了规范性文件的发文要求,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