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晟泰恒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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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9 15:51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4年第73号)

佛山市晟泰恒物业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4〕92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4〕92号


佛山市晟泰恒物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0746652A)

我局于2022年8月3日至2024年3月5日对你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平东路13号一座1号(住所申报))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你公司向多名受让方转让“万古域礼品广场”的物业使用权,收取物业使用权转让价款(含物业使用权转让费和综合运营管理费)、分期服务费、刷卡手续费等,以及通过佛冈友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取的作为物业使用权转让价款价外费用的装修费。上述物业使用权转让价款、分期服务费、刷卡手续费、装修费合计25,014,816.60元,退还给受让方17,938,720.02元。以上收取的款项,你公司没有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七条,你公司上述款项收入未进行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六条,你公司收取上述物业使用权转让价款、分期服务费、刷卡手续费、装修费合计25,014,816.60元,退还给受让方17,938,720.02元后所取得的收入7,076,096.58元,没有申报,造成了少缴企业所得税。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追缴你公司的增值税合计579,125.77 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和《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追缴你公司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40,201.68 元。

(三)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和《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追缴你公司的教育费附加合计17,229.32 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 号)第六、第十条,《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税〔2021〕11号),《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和《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追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11,486.20 元。

(五)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万古域礼品广场”项目因终止而无法交付,与受让方协商一致退款后剩余的收入,具体处理如下:

1.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减除2020年补缴的增值税附加税费合计21,278.65 元,调整后2020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1,405,469.54 元;

2.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减除2021年补缴的增值税附加税费47,060.55元,调整后2021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2,655,892.50 元;

3.2022年企业所得税:应调增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6,251,180.27元,减除2022年补缴的增值税附加税费578.00元,合计调增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6,250,602.27 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655,892.50 元,调整后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17,880.79 元,追缴你公司2022年企业所得税79,470.20 元;

4.2023年企业所得税:应调增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240,651.47元,鉴于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到期,因此上述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由企业自行调整。

(六)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与受让方签订的合同没有缴纳印花税,应追缴你公司印花税14,334.90元。

以上追缴税费合计741,848.07 元。

(七)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具体处理如下:

1.你公司上述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物业使用权转让收款金额后期因发生退款事项,经计算应加收增值税滞纳金462,638.08元,应加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32,384.66元,加收滞纳金合计495,022.74元。

2.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上述税款及滞纳金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