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驻马店市财政局法律顾问工作 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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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9 12:42

发文文号:驻财办〔2016〕56 号   发文年度:2016年  
发文级别:市级   发文单位:驻马店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规范市财政局法律顾问工作,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政 〔2015〕81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法律咨询专家规则》(试行)有关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财政局税政条法科(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承担本部门法律顾问机构的职能,具体负责下列工作职责:

  (一)本部门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组织实施;

  (二)协调解决本部门法律顾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本部门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和管理;

  (四)组织本部门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五)处理本部门法律事务并提供法律服务;

  (六)本部门安排的其他涉法性工作。

第三条 本部门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积极推进依法理财、依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 本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向邀请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法律事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按规定程序提出拟选单位报局党组研究决定。被选法律事务机构作为本部门法律顾问并指派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且相对固定的执业律师承办具体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本部门法律顾问执业律师(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

(三)从事法学教学、研究、法律实践或律师执业等5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或者业务能力较强;

(四)熟悉政府工作规则,了解社情民意;

(五)法律事务机构及指派执业律师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六)身体健康,有切实履行职责必要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 本部门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本部门与聘请法律事务机构签订聘用服务合同,聘期一般不超过 3 年,期满可以续聘一次。本部门法制机构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退休的,不再担任法律顾问。

第七条 本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机构名称、执业律师姓名;

(二)法律顾问工作内容、工作方式;

(三)双方权利、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合同期限;

(六)合同生效、续签及解除;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部门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一般包括: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等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审查拟定行政执法处理(处罚)决定,提供法律意见;

(四)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

(五)参与重大项目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相关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书;

(六)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涉法事务;

(七)协助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财政法治建设理论研究、法制宣传教育;

(八)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本部门法律顾问可根据法律服务工作需要,进行专题调查研究,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不受单位或者个人干涉。

(一)法律顾问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部门要求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法律顾问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并签署姓名、加盖所在律师事务所公章,提交本部门法制机构。

(二)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应当在综合分析基础上形成最终意见和建议转交相关科室、单位和领导,并对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法律顾问。

第十条 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由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向法制机构通报,协调法律顾问列席本部门有关会议,调研、论证、讨论重大事项,起草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洽谈重大项目或者组织重要活动等。

第十一条 本部门办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如委托法律顾问出庭的,还应当有本部门法制机构及业务工作人员出庭。

第十二条 本部门法制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专题会议讨论,听取法律顾问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和法制建设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本部门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需要部门各科室、所属单位及工作人员支持配合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须依法予以支持配合。

第十四条 本部门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

(二)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参加有关调研、论证、会议;

(四)获取报酬的权利;

(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法律顾问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部门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约定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保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本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不得以本部门法律顾问名义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本部门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未经本部门授权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本部门有关法律事务处理意见;

(六)与本部门交办咨询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须主动申请回避;

(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本部门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部门有权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受所在单位处分的;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年度服务考评不合格的;

(五)其他依法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第十七条 本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文档资料,并及时归档。工作档案包括:

(一)选聘法律顾问的相关材料;

(二)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正式文本;

(三)法律(调查、咨询、审查)意见及形成过程中的相关材料;

(四)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证据等案卷材料;

(五)工作总结、工作建议;

(六)其他与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十八条 本部门法律顾问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本部门法制机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工作报告,并结合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和法制建设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第十九条 本部门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对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完成情况、法律风险防范、服务态度、工作效率等履职情况进行年度服务考评。

第二十条 本部门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并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和年度服务考评结果核定法律顾问服务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部门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成绩显著,或者为本部门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本部门法律顾问有违反法规或者本制度规定行为的,可向有关机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本部门法律顾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职业操守,造成本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本部门将提请有关单位依法追究法律事务机构及执业律师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各县(区)财政局参照执行,由市财政局税政条法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