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建标【2016】207号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建设工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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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6-03 16:33

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建标【2016】20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5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需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云南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19


云南省附件: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实施时间

凡执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九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和云南省2013 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工程, 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工程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以下筒称“开工日期”)在201651日(含)后的工业与民用建(构)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目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实施依据

(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16]4号)。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 号)。

(四)《关于筒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五)现行国家标准计价规范和计量规范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六)有关资料。


三、增值税计税方法和税率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筒易计税方法,对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分别为11%3%

(一)一般计税方法

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办法,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算根据国家及地方税法规定执行。

2.税前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造价的各组成要素价格不合增值税(即可抵扣的进项税税额)的全部价款,即人工费、材料费(计价材费+未计价材费)、机械费和各种费用中扣除相应进项税税额后计算的价款。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规则: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税额+附加税费

其中:

式中“税前工程造价”不含“可抵扣的进项税税额”(以下同)。

增值税销项税税额=税前工程造价 x增值税税率( 11%

即: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x1+11%+附加税费

为筒化计算,附加税费以税前工程造价为计算基础测算后以综合计算系数计取。即:

附加税费=税前工程造价×综合计算系数

(二)简易计税方法

1.以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进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为建筑项目中全部或部分设各、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甲供工程提供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选择或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参照原营业税下的计价依据执行。


四、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及费用组成内容

(一)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的调整办法。

在现行定额计价体系不变的前提下,依据“价税分离”原则调整营业税下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包括调整构成工程造价的要素价格和费用组成,采用调整后要素价格和费用并按建设工程营改增计价规则计算工程造价的方法。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人工表: 组成内容为工资支出费用,按现行消耗量定额中的人工费计算,不作调整。

2.材料费(包括计价材费和未计价材费)

1)计价材费:定额基价中的计价材料费调整方法,综合定额编制期与当期的市场价格波动因素及计价材料增值税综合税率因素,经测算确定以0.912为计价材料费的综合抵扣系数,即定额基价中的材料费乘以综合抵扣系数后得出除税的计价材料费(已按当期市场价格进行调整的计价材料要不得再计算此系数)。

增值税后除税的计价材料费计算公式:

除税计价材料费=定额基价中的材料费×0.912

2)定额子目中的未计价材料(设备):按除税材料(设各)市场信息价格计算,包括除税的材料(设各)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保管费。增值税后未计价材料预算价格计算公式:

材料预算单价=除税材料原价+除税运杂费+除税运输损耗费+除税采购及管理费

3)施工机械及仅器仅表台班单价:按除税台班单价(扣除台班单价费用组成中折旧费、大修费、经常修理费、燃料动力费按相关规定应抵扣的进项税税额)计算。(详见附件2、附件3)【附件23本手册未收录】

4)措施项目费

单价措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的调整方法执行;总价措施费: 其计算基础及费率不作调整。

5)管理费、规费、利润:其计算基础及费率不作调整。

6)税金:包合增值税销项税税额及增值税附加税费,为简易计算,按包合增值税销项税税额及附加税费的综合税率计取。

计算方法: 税金=税前工程造价×综合税率


工程所在地

 

计税基础

 

综合税率(%

 

市区

 

税前工程造价

 

11. 36

 

县城、镇

 

11. 30

 

不在市区、县城、镇

 

11. 18

 

(二)费用组成内容

1.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 表用组成除本实施意见规定外,均与建标[2013]44号文以及现行2013计价依据的内容一致,如国家出台相关修改规定再另按新规定执行。

2.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業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城市建设维护税、 教育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五、其他有关说明

(一)计价依据的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和要求制订的,不改变现行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依据的作用、适用范围及计价程序等 。

(二)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采用“价税分离”的计价规则计算, 具体要素价格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建安工程税前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即可抵扣进项税税额)的价格计算。

(三) 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参照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四)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之后的各项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均按照建设工程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规则执行,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以及计日工、 总包服务费、索赔、 现场签证费的费用组成等均不含进项税税额,在进行具体造价计价活动时应按 “价税分高” 原则全部执行当期除税市场价格。

(五)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同时列出材料(设备)暂估单价的除税单价和含税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价,其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 暂估项应为不含进项税税额,材料(设备)暂估价价格差额结算时只计取税金。

(六)风险幅度确定原则: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各)、机械台班等对应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政策性人工费调整的费用差额不作为计取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仅计取税全。

(七)《云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信息》(营改增版)中的除税材料(设备)市场信息价格,包括除税的材料(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和采购保管费。


六、现行造价管理办法中与本实施意見内容不一致的地方, 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651日起执行,尚未开标且不能在2016430日前完成合同签订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