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的财务公司主要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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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31 04:22

一、 小型的财务公司主要经营范围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一,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第二,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第三,同业拆借;

第四,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第五,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六,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第七,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投资;

第八,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第九,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第十,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

第十一,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二,境外外汇借款;

第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企业集团规模较大、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密切、且结算业务量较大的财务公司,需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业务的,应另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由此可见,财务公司经营的金融业务,大体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3类。

二、设立财务公司有哪些必备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二)申请前1年年末,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1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连续2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均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一定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无不当关联交易。

(八)资信良好,申请前连续2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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