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利水电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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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30 16:06

闽水财审﹝201635

 

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厅属各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现行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将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水利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1、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及安装工程单价的计算公式不变。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间接费、利润、主材价差、主材费(或未计价装置性材料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并以此为基础计算计入建筑安装工程单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水利水电工程设备费用、独立费用的计价规则和费用标准暂不做调整。

二、费用构成

1、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营改增后水利水电工程费用构成均与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费用构成内容一致。

2、企业管理费在水利水电工程费用构成的原组成内容基础上,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基础价格编制

1、人工预算单价

人工预算单价按现行标准执行,不作调整。

2、材料预算价格

材料预算价格根据其组成内容,按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等分别以不含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费率不作调整。

现行的主要材料预算限价为不含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限价。

3、施工用电、水、风价格

1)施工用电价格

电网供电价格中的基本电价应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柴油发电机供电价格中的柴油发电机组(台)班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其他内容不做调整。

2)施工用水、用风价格

施工用水、用风价格中的机械组(台)班总费用应按调整后的机械台班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

其他内容不做调整。

4、机械台班费

按调整后的机械台班费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计算。

5、砂石料单价

自采砂石料单价应分解为原料开采、生产加工系统工艺流程、成品骨料运输等工序,按相应定额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基础价格进行计算。

6、混凝土材料单价

混凝土材料单价按混凝土配合比中各项材料的数量和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材料价格进行计算。

四、定额

1、现行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以费率形式(%)表示的其他机材费、零星机材费费率不作调整;水工建筑工程细部结构指标暂不作调整。

2、以费率(%)表示的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其人工费费率不作调整,材料费费率除以1.08调整系数,机械使用费费率除以1.10调整系数,装置性材料费费率除以1.15调整系数。其计费基数不变,仍为含增值税的相应设备费。

3、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中,其施工机械台班费一类费用中的基本折旧费、大修理费及经常性修理费除以1.10调整系数,安装拆卸费不作调整。

五、措施费

措施费费率不作调整。

六、间接费

间接费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其中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增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各类工程(除安装工程不变外)的间接费费率综合增加1.1%

七、利润

利润率不作调整。

八、税金

税金指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税率调整为11%

九、其他说明

1.本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水利建设工程。

2.对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水利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税金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其税率调整如下:建设项目在市区为3.36%、在县城镇为3.30%、在市区或县城镇以外为3.18%。税金计算基数中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补差,均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3. 根据财政部财税〔201611号文《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取消福建省水利厅闽水财审〔20161号文第七条增列的价格调节基金

4.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批准的投资估算、概算等造价文件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