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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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27 17:4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2017-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税屋提示——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一及财税〔2017〕58号文件有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
  1.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所收到的预收款,尚未产生纳税义务(只需预缴、无需申报);
  2.在工程项目开工后,所收到的预收款,即已产生纳税义务(既需预缴、还需申报)。

  “预收款”的收入确认在会计处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上逐步趋同;建筑业预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一般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一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另外,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总局处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其中有一些特殊规定:如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时。由于收到预收款时没有对应成本,税额较重,留抵税款不能退款,在建筑周期内,税负不均衡。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税屋提示——按规定方法预缴增值税单独计算公式如下:
  一般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简易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需提供分包合同和分包款发票。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相关政策——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四、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补充政策空档期(本法规第六条执行期限向前延伸),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之前政策不够明确的前提下可能存在部分地区征税的情形,如有缴税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抵减或退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税屋附件1.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范围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01.土方工程

 

01.土方开挖。02.土方回填。

 

02.基坑工程

 

01排桩墙支护(A.重复使用钢板桩墙支护;B.混凝土板桩制作)。02降水与排水。03.地下连续墙支护。04.锚杆及土钉墙支护。05.水泥土桩墙支护。06.沉井与沉箱。07.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

 

03.地基工程

 

01.灰土地基。02.砂和砂石地基。03. 土工合成地基。04.粉煤灰地基,05.强夯地基。06.振冲地基。07.砂桩地基。08.预压地基。 09.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10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11.注浆地基。12.水泥粉煤灰碎石(CFG)桩复合地基。13.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14. 水泥土搅拌复合地基。15.碎砖三合土地基

 

04.桩基础

 

01.静力压桩。02.先张法预应力管桩。03A.预制桩钢筋骨架;03B.混凝土预制桩。04A. 成品钢桩;04B.钢桩。05A.钢筋笼;05B混凝土灌注桩。06.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07.钻孔压浆桩。08.桩端压浆桩。09.复合载体夯扩桩。10.震动沉管灌注桩。11.超流态混凝土灌注桩。

 

05.地下防水

 

01.防水混凝土。02.水泥砂浆防水层。03.卷材防水层。04.涂料防水层。05.金属板防水层。06.塑料板防水层。07.防水混凝土细部构造。08.锚喷支护。09.复合式衬砌。10.地下连续墙。11.盾构法隧道。12.渗排水、盲沟排水。13.隧道、坑道排水。14.预注浆,后注浆。15.衬砌裂缝注浆。16.防冻害。

 

06.混凝土基础

 

01.模板(A.安装;B预制构件;C拆除)。02.钢筋(A.加工;B.安装;C.焊接骨架、焊接网;D.电弧焊接头;E.闪光对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接头;F.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05A.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05B.设备基础外观及尺寸偏差。06A.装配式结构预制构件;06B.装配式结构。

 

07.砌体基础

 

01.砖砌体。02.混凝土小型砌块砌体。03.石砌体。04.配筋砌体。05.填充墙砌体。06.粘贴聚苯板节能复合墙体。07.苯板—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料节能复合墙体。

 

08.劲钢(管)混凝土

 

01.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02.钢管混凝土结构。03.混凝土。

 

09.钢结构

 

01A.钢结构焊接;01B.焊钉(栓钉)焊接。02.紧固件连接(普通紧固件,高强度螺栓)。03A.钢结构零部件加工进场材料;03B.钢结构零部件加工。04.单层钢结构安装。05A.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06.钢构件组装(H型钢、墙架、檩条及支撑,单层、多节钢柱,焊接实腹梁,钢桁架,钢平台、钢梯和防护栏杆,钢板型钢、钢管构件)。07.钢结构预拼装。08.钢网架(A.制作;B.安装)。09.压型金属板。10.防腐涂装。11.防火涂装。

 


  税屋附件2.

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

子分部工程

 

分项工程

 

01.混凝土结构

 

01.模板(A.安装;B.预制构件;C.拆除)。02.钢筋(A.加工;B.安装;C.焊接骨架、焊接网;D.电弧焊接头;E.闪光对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接头;F.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03.混凝土。04.预应力(A.制作、安装;B.张拉、封锚)。05A.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06A.装配式结构预制构件;06B.装配式结构.

 

02.劲钢(管)混凝土结构

 

01.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02.钢管混凝土结构。03.混凝土。

 

03.砌体结构

 

01.砖砌体。0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03.石砌体。04.配筋砌体。05.填充墙砌体。06.粘贴聚苯板节能复合墙体。07.苯板—胶粉聚苯颗粒保温浆料节能复合墙体。08.外墙板。

 

04.钢结构

 

01A.钢结构焊接;01B.焊钉(栓钉)焊接。02.紧固件连接(A.普通紧固件;B.高强度螺栓)。03A.钢零部件加工进场材料;03B.钢结构零部件加工。04.单层钢结构安装。05B.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06.钢构件组装(H型钢、墙架、檩条及支撑,单层、多节钢柱,焊接实腹梁,钢桁架,钢平台、钢梯和防护栏杆,钢板型钢、钢管构件)。07.钢结构预拼装。08.钢网架(A.制作;B.安装)。09.压型金属板。10.防腐涂装。11.防火涂装。

 

05.木结构

 

01.方木和原木结构(A.制作;B.安装)。02.胶合木结构。03.轻型木结构。04.木构件防护。

 

06.网架和膜结构调整

 

01.网架制作。02.网架安装。03.索膜安装。04.防火涂装。05.防腐涂装。

 


  税屋附件3.

建筑服务可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目

 

相关文件文号

 

备注

 

1

 

建筑工程老项目

 

1)财税〔2016〕36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选择适用

 

2

 

甲供工程

 

财税〔2016〕36

 

选择适用

 

3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财税〔2016〕36

 

选择适用

 

4

 

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其中的安装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选择适用

 

5

 

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

 

财税[2017]58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适用